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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交房费用细则】缴纳新房税费的时候要注意哪些事情呢?

发表于2014-12-16

除了购房款项外,购房者办理入住手续还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呢?物业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是必须要缴纳的吗?在缴纳新房税费的时候要注意哪些事情呢?

新房交房税费有:

1、契税:非普通住宅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为按1.5%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各城市具体收费标准略有不同。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人,下同)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1.5%)。(财税[2010]94号)

2、住房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根据国家、省、市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当地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8%,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按市造价办出具的建筑安装造价的6%,分多层、小高层、高层三个档次测算确定。具体为:
1.多层住宅(七层以下、不带电梯),按58元/平方米交存;
2.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按66元/平方米交存;
3.高层住宅(十二层以上),按118元/平方米交存。
交存标准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研究同意颁布,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废止1998年下发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因此,5月1日后不应再按原标准收取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应按确定的新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房屋产权登记费:有的开发商是办证时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证照印花税:5元/本。

5、工本费:10元/本。

开发商收取的费用:

1.房款尾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2.面积差额款: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装修变更费用: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的补充协议。

4.车位款:针对需要购买车位的业主,双方需另行签署合同(原购房合同约定赠送车位的除外,但要注意车位是有产权的)

5.宽带、有线电视开通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费。建议装修完后再交纳比较合理,否则可能会多交几个月的服务费。

6.其它增值服务项目开通费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单独约定的,均可以不交。

物业管理收取的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用:以合同约定为准。

2.北方城市供暖费: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强行和提前收取这笔费用,更没有权利以此作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

3.水、电费周转金或保证金:有部分物业会收取,但费用最高不宜超过常规家庭3个月的水电费用(分户计量除外)

4.停车管理费

5.其它增值服务项目周转金或服务费:根据双方约定,应遵循双方自愿原则,不应强行收取。

 

发表于2014-12-17

不错,学习啦!

发表于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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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12-17

有的不是必要的

发表于2014-12-17

很详细,多谢分享

发表于2014-12-17

南方就没什么暖气费啦

发表于2014-12-17
引用:马博士的骄傲在2014-12-17 08:54:18写道:
6楼

南方就没什么暖气费啦

 废话

发表于2014-12-17

不错,辛苦楼主啦

发表于2014-12-17
大秋小胖,您好!您所发的帖子“【交房费用细则】缴纳新房税费的时候要注意哪些事情呢?”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4-12-17
引用:白云变苍狗在2014-12-17 08:51:10写道: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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